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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湖北评职称实施新政策

日期:2018年01月18日  信息来源:长江日报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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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包含六个方面19条内容。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我省职称制度改革进行解读。这次职称制度改革计划用3至5年时间,基本形成设置合理、标准科学、机制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化的职称制度。据了解,这次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全省355万专业技术人员。 

  【亮点一】

  非国企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申报正高 

  新的职称制度改革打破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天花板”,拓展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空间。《实施意见》首次明确职称系列全部设置到正高,目前尚未设置正高的实验技术、中专教师、工艺美术和部分专业均设置正高职称,对以往已设置了正高的工程、农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也取消了限制条件。

  我省早在2003年对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设置了正高级职称,2005年对部分工程专业设置了正高职称评审,但这些专业的评审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取消原有这些限制条件,体制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均有机会申报。

  在完善职称方面,首次提出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增加部分细化专业,如生物制药、智能制造、动漫等。

  【亮点二】

  取消外语和计算机门槛 

  为破除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羁绊,《实施意见》明确要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倾向,坚持“干什么、评什么”,首次提出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全面取消外语和计算机的门槛设置。同时《实施意见》放宽对申报学历的要求,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省级以上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学历、资历条件放得更宽。

  《实施意见》还首次明确要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亮点三】

  离岗创业业绩可作职称评审依据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在我省工作一年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职称。为进一步支持非公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明确今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小微企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民技术人才的申报渠道将进一步畅通。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享有平等权利。

  为促进高层次人才合理流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实施意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知识密集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离岗创业,离岗创新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亮点四】

  特殊人才可直接认定正高职称 

  为支持我省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建设,《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在中国(湖北)自贸试验区开辟绿色通道,省内其他高新技术园区、重点企业人才可一事一议、一企一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可按规定直接评审高级经济师;全职引进的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后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留学人员,以及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等人才计划项目专家,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制,由用人单位推荐,省职改办审核,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其他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3年内可比照国内同资历、同水平人员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经考核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

  为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实施意见》提出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资历限制,不作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可以教案、病案、项目报告、技术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替代论文作为评价要素。基层人才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亮点五】

  向高校医院等下放职称评审权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向市州县、高校、学会、协会和医院、企业等下放职称评审权。支持条件成熟的行业学会、协会或地方组织有序承接政府部门职称评审相关职能。逐步向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下放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

  评价的目的是使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评了未聘”或“高职低聘”的现象,为有效缓解评聘矛盾,《实施意见》明确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中小学教师推行评聘合一;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及体制外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放开申报限制。

  职称评审权下放 对学术造假“一票否决”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去年,湖北省已经跨出了评审权下放的一大步,全面下放了我省高校职称评审权,全省高校教师和实验技术高级职称评审不再集中省里统一组织评审,由各高校自主开展,走在全国前列。

  下一步,我省将总结高校评审权下放的经验,探索扩大下放试点范围,继续向其他高职高专院校、三甲医院、科研院所、企业等人才密集型的单位下放职称评审权。

  评审权下放后,政府部门将加强质量监管、过程监控。

  参评个人须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凡被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律撤销资格;凡审核不严或帮助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单位,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委,一律取消评委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不认真履行职责、擅自扩大范围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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