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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武政办〔2017〕128号

日期:2018年01月03日  字体:【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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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3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2017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海绵城市试点建设任务,评估试点成效,总结“武汉模式”经验,建立一套“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系和标准。
  (二)2018年8月底之前,按照《武汉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完成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下同)海绵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建立中长期重大项目和年度滚动项目库。
  (三)发挥海绵城市建设功效,提升全市重点建设区域年径流总量控制水平,减少面源污染,改善水体环境,实现国务院下达的城市建成区2020年20%面积和2030年80%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坚持生态保护与工程手段并重,在城市各个层次相关规划编制过程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统筹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布局,系统考虑各类涉水工程,科学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并列入土地使用条件。加强城市开发管控,积极推广应用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的大体一致。
  (二)统筹联动、有序建设。充分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的全局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统筹山、水、林、田、湖“大海绵体”的保护和源头低影响开发的“小海绵体”与管廊、管网等城市涉水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新开发片区及新建项目各类海绵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老旧城区应当结合环境整治、“三旧”棚户区改造、渍水内涝片区改造以及河道治理等项目,统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三)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结合我市不同片区的城市功能布局、水文地质条件、水环境需求、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各类海绵设施的功能、造价和景观效果,构建安全、经济、高效的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加强对已建成海绵设施的移交、养护和管理,积极构建海绵城市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考评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海绵设施的综合效益。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现状排查
  2018年4月底之前,市气象局负责完成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工作,并发布武汉市雨型研究成果。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对本辖区内易涝点、排水防涝基础设施、黑臭水体和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的下垫面情况、水文地质等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进行全面排查和登记。
  (二)完善规划编制体系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会同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于2017年12月底之前,在总结海绵城市试点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对《武汉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进行修订,发布《武汉市海绵城市分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指导各区编制完成本辖区2020年前计划实施的海绵城市近期重点建设区域建设规划。各区重点建设区域建设规划在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审查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发布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快推进骨干项目建设
  由市水务局负责结合“四水共治”工作部署,统筹考虑排水系统提标、水环境治理和内涝防治等要求,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思路,编制重点区域骨干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泵站提档升级、河湖水网综合整治等骨干项目建设计划,纳入年度城建计划组织实施。
  (四)科学确定区级重大项目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黄孝河、机场河、巡司河、东湖、沙湖、南湖、严西湖、龙阳湖、三角湖等市、区重点水环境整治项目,按照《武汉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加强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建设,注重“灰色”人工海绵设施与“绿色”生态海绵设施相结合,进一步加强雨水径流控制,削减面源污染,科学确定海绵城市中长期重大项目和年度滚动项目,纳入年度城建计划组织实施。
  (五)健全建设管理体系
  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在项目土地出让和“一书两证”发放阶段,要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出台海绵城市规划验收细则,做好规划验收工作。市、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水务、园林和林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方案审查工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设计管控要求;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监管,提高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六)分类落实项目养护职责
  对政府投资的源头减排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项目移交给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职能分工指定辖区城管、园林和林业、水务、住房保障房管、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进行接收,并负责指导、督促业主单位和管理服务单位(机构)做好管理维护工作。对非政府投资的源头减排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项目连同相关设施一并移交给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方进行管理维护。海绵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维护接收时海绵设施现状,确保海绵设施功能正常。
  (七)建立健全监测管理体系
  由市城乡建设委会同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等部门,加快建立海绵城市监测系统,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数据收集、共享、分析与成效评估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定期对海绵设施与监测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系统建设单位加强对海绵城市监测系统的管理,加强对海绵设施、监测设施管理维护情况的考核、检查,并将结果纳入海绵城市建设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八) 创新投融资模式
  制定投融资政策,支持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和联合体,参与海绵城市建设,拓展产业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发展海绵产业发展基金等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宽海绵城市建设的融资渠道。加快研究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城乡建设委要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国土规划局要支持提供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地形和市政管线勘测资料,指导各区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市水务局要支持提供涉水相关规划、管线和设施资料。市发展改革、财政、园林和林业、住房保障房管、城管、环保、审计、气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要明确专职机构,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明确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出台支持政策。各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积极培育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鼓励发展海绵经济,研究开发海绵城市建设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对示范效应显著的海绵产业和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激励。完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中PPP项目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付费工作机制,提高社会资本使用效益。鼓励发展具有规划、设计、实施、运营、管理能力的海绵城市建设企业集团、研究中心和专业团队,支持智慧海绵平台建设。
  (三)加大资金投入。2018—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海绵城市与综合管廊建设,用于示范项目奖补、本底勘测与应用研究、第三方考核评估、规划编制、规范标准制定、技术咨询服务、效果监测和宣传培训等。各区应当结合本区海绵城市项目建设任务,积极做好区级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四)实行目标考核。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城建重点项目第三方考核和绩效考核等日常工作管理体系。市城乡建设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海绵城市绩效评价与考核制度。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广泛宣传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积极意义,尤其是社区要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尊重社区居民的改造意愿,调动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以加快推进城市海绵化改造。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3日
 

 

  

  附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武政办[2017]12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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